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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2-28期 第A6版:法治/专题

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添乱者

信宜法院宣判两起诈骗案

  2月25日上午,信宜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两起涉疫情诈骗案,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疫情防控期间危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
  案一:陈某茂诈骗案
  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陈某茂从微信朋友圈得知微信昵称“Li叮咚猫”的被害人李某某欲购买一批体温检测仪。2月2日,陈某茂在自己没有实际经营体温检测仪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向其谎称有体温检测仪出售,并虚构能够提供货源的事实及个人亲属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之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陈某茂支付7000元定金。陈某茂在收到该7000元当日,就把其中5000元转账给林某某用于偿还债务,没有把体温检测仪发货给李某某,并拒绝退还定金。2月10日,陈某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该案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茂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7000元。
  案二:余某诈骗案
  2020年1月底,由于口罩供不应求,被告人余某利用他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2月9日,被害人刘某某在看到余某的朋友圈信息后,通过微信联系余某,余某在明知其无法提供口罩的情况下仍然向刘某某谎称有口罩出售,并收取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的5000元定金。余某在收取定金后,并没有向刘某某交付口罩,而是将其中的4900元转账借给其朋友。
  之后,刘某某因未收到口罩而要求余某退还定金时,余某谎称自己也被骗了。为了逃避追责,余某向刘某某隐瞒其真实身份,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定金。2月14日,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防疫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梁良黎昭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