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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1-13期 第B2版:民生/法治

起诉借款逾期不还被驳回

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出借人某信用社因借款人古某到期不还欠款而将古某父子告上法庭,结果却不获支持?近日,高州法院审结了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某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被告古某与古某甲是父子关系。原告某信用社向高州法院提供一张借据,证明古某在1997年10月30日向其借款26万元,约定月利率10.71‰,期限2个月,于1997年12月30日到期。借据上还约定:如到期不还,超期部分约定加息20%。古某在借据上借款单位(人)一栏上签名及加盖私章,在担保人一栏签名及按捺指纹。借款到期后,古某一直未按借据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给原告,至2017年5月20日,古某尚欠某信用社贷款本金26万元及相应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遂于2017年1月向高州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古某需偿还本金及利息,同时因借据上古某的签名是由其儿子古某甲代签的,故请求法院判令古某甲共同偿还。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提供借据为据,其应对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借据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在借款人古某否认借条上签名真实性且确无其它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应由出借人某信用社申请笔迹鉴定或指纹鉴定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案原告某信用社主张借据是被告儿子古某甲代被告父亲古某在借款人单位(人)签名的,手印是两被告所捺印的,但两被告均予以否认,且借据上的指纹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不属于两被告所捺印的。现原告仅提供借据证明借贷事实,但被告对借据真实性予以否认,而原告提供的借据的落款日期亦有更改,且除借据外,原告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该笔款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通讯员莫舒林山青 记者陈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