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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8-13期 第B4版:法治

装修工人意外受伤索赔

化州法院依法判决屋主、承揽人和工人均担责

  以案说法
  刘某是一名农民,没有取得施工资质却从事房屋装修工作。刘某在一起作业中不慎受伤,多次索偿未果,遂起诉。化州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梁某打算建造一栋高6层的楼房,主体工程完工后,将水磨石工程包给黎某。黎某将水磨石工程的上料工作分包给刘某、杨某及唐某三人,三人一起施工平分工钱。在一次作业中,没有带安全帽的刘某在一楼负责把小石米装进包里,唐某开吊机,杨某在六楼楼顶把小石米拉入去,在吊送石米过程中,没有固定好的石米包突然掉下来,砸中刘某。刘某随即被送医院治疗,住院76天后,刘某出院。后经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之伤评定为一级伤残,属于完全护理依赖。刘某出院后多次索赔未果,遂起诉。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杨某与唐某提供吊机,共同劳动,工作完成之后平分工钱,他们之间是合伙关系。黎某与梁某口头约定,梁某提供建筑材料,将工程承包给黎某,不对黎某的工作进行指示和监督,只是对施工结果及质量验收。黎某与梁某的行为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他们之间构成承揽关系。
  黎某承揽工程后,将其中的上建筑材料的工作分包给刘某、杨某等人完成,实际上是将一部分工程另行发包给刘某、杨某、唐某三人,黎某与这三人之间也属于承揽关系。黎某承揽梁某的装修工程后,再将其中部分工程另行发包给刘某、杨某及唐某三人,根据法律规定,从事涉案房屋装修工程的施工人员均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刘某在工作中不带安全头盔,没固定好运送的石米,作为成年人应知道石米有可能坠落,还在危险区域随意走动,唐某作为吊机的实际操作者,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不具备合格证的吊机,操作不规范,故刘某及唐某在工作中存在过失,又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是引发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他们属于合伙关系,合伙关系产生的损失应当由三人平均分担,按他们的过错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应各自承担20%的责任。刘某放弃请求杨某及唐某承担赔偿责任是其权利,法院予以准许。
  梁某作为屋主,即房屋的定作人,虽然刘某不是梁某直接选任的人,但其选任不具备建筑资质的黎某装修,对黎某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刘某等人装修没有提出异议,故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选任人不当的法律责任,按其过错大小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黎某从事建筑工作本身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又分包工程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刘某等人,对刘某等人缺乏安全管理,正是其分包的人不注意安全引起本案事故的发生,故按其过错大小,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据此,化州法院根据刘某的住院情况及伤情具体情况,核定刘某的经济损失,并根据上述比例判决梁某、黎某支付相应赔偿款给刘某。
  一审判决后,刘某、黎某提起上诉。近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通讯员 黄艳芬 记者 谢力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