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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8-13期 第B4版:法治

以借款做生意为名行骗

一男子获刑12年并处罚金

  一男子以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四处借款,待款项到手后却不用在生意经营上,还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甚至“跑路”。近日,电白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合并前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给被害人林某人民币12万元。
  案情回放
  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陈某开设某建材有限公司经营销售厨卫产品。2015年10月,陈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梁某,以生意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梁某借款50万元,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梁某起初对此存有怀疑,不愿借款。陈某便带梁某参观其铺位,并提供担保人,最终哄服梁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事后,梁某了解到陈某当时已无厨卫产品代理资格,所借款项并不用于经营生意,而是偿还其私人债务和个人日常开支,并且梁某本人在拿到借款后即“人间蒸发”,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梁某这才惊觉上当受骗了。同年11月,陈某如法炮制“套路”骗取了受害人林某人民币12万元。
  另查明,陈某因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服刑期间,被告人陈某因漏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电白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罪从监狱押解回电白看守所羁押。
  法院裁判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是该案的争议焦点。电白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否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明知自己已丧失厨卫产品代理资格,但仍以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梁某、林某借款,并隐瞒实情将款项用于个人开支和支付其他借款的高额利息。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明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拆借的方式,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前后诈骗合计人民币62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伍志敏 记者陈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