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7-18期 第B4版:法治
高州法院审判一借贷案提醒
民间借贷纠纷要注意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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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有很多民间借贷行为,容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但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日前,高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偿还借款。但吴某在一审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结果在二审时没有新的证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被法院驳回。
2014年9月,吴某向周某借款2万元,吴某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现借周某人民币2万元,周期为一个月”。还款期限过后,吴某仍未偿还借款,于是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借款。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吴某送达了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文书,但吴某未进行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该案经高州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吴某偿还借款。吴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遂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诉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判决其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对该案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本案中,吴某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时无新的证据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此驳回吴某的上诉请求。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中,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适用三年的时效制度,如果发生纠纷,而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可以在一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如果在一审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也没有新的证据的,那么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刘旭玲邱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