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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5-21期 第B4版:法治

去摘荔枝途中摔断左腿状告犬主人

原告无法证明动物致伤因果关系被驳回

  以案说法
  电白一男子朱某与兄弟四人相约去摘荔枝,却在路上摔断了左腿,诉称这是途中被某菜场主人崔某饲养的四条烈性犬追赶之下致其慌忙中摔倒跌伤的。究竟朱某的腿伤该由谁担责?近日,电白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朱某无法证明其腿伤是动物致伤的因果关系,故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崔某无需担责。
  案情回放
  2017年6月2日,朱某与兄弟四人一起去摘荔枝,却在经过崔某的菜场时跌伤造成左腿骨折,被当场送院治疗21天,用去医疗费1万余元。出院后,朱某将崔某告上法庭,诉称自己的腿伤是崔某饲养的4只烈性犬造成的。作为该4条烈性犬的饲养者,崔某没有好好管束犬只,放任其跑出来追逐路人,导致朱某在慌忙逃跑中摔倒致伤,严重损害了朱某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崔某赔偿原告朱某因动物致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崔某对原告朱某的上述主张提出抗辩:本人饲养的4条烈性犬是有铁链拴着的,并没有放出来。且据菜场工人反映,朱某的腿伤是其在摘荔枝时不慎跌倒导致的,与崔某无关,原告朱某所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原告朱某出具的证据中,有一份《情况说明》,系其同行亲兄弟书写的,用来主张被告崔某饲养的动物导致原告朱某受伤的事实。
  法院裁判
  该案经电白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来看,其一般构成要件为:1、须为饲养的动物;2、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3、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4、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告朱某主张他是因为受到被告崔某饲养的狗追赶而跌伤的,但从朱某出示的证据来看,朱某虽提供了其亲兄弟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但他们与朱某具有利害关系,既没有出庭作证,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朱某是因为受到崔某饲养的狗追赶而跌伤。因此,朱某未能举证证明系崔某饲养的狗对其有加害行为及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饲养的狗的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伍志敏 记者陈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