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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5-09期 第B3版:法槌

分割房产起争议 法院判决化纠纷

  老人未立遗嘱便去世,其家属应如何继承分割财产?近日,茂南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继承而引起的分割房产纠纷案,通过释法明理、依法判决,妥善对涉案房产进行了分割处置。
  梁伯与其元配妻子生育了梁某甲和梁某乙、梁某丙等三个子女。1984年,梁伯的元配妻子不幸去世。1989年,梁伯与欧姨登记结婚,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1992年9月,梁伯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1997年3月,梁伯去世,其生前未立书面遗嘱。2018年12月,梁某甲以其有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费用为由,将梁某乙、梁某丙和欧姨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三被告已共同继承该房产,确认其对房产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并分割上述房产。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上述房产价值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产是梁伯在与欧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故上述涉案房产应为梁伯与欧姨的夫妻共同财产,欧姨对上述涉案房产依法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另二分之一的份额属梁伯的遗产。根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因梁伯未立有书面遗嘱,故上述涉案房产中属梁伯遗产部分的二分之一份额在梁伯去世时即由梁某甲和三被告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由梁某甲和三被告按法定继承的份额共有上述涉案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即梁某甲和梁某乙、梁某丙各享有上述涉案房产的八分之一份额,欧姨享有上述涉案房产的八分之五份额。鉴于涉案房产原属欧姨与梁伯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欧姨对该房产享有八分之五的份额,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房产归欧姨所有,梁某甲和梁某乙、梁某丙应协助欧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欧姨分别向梁某甲和梁某乙、梁某丙支付涉案房产的折价补偿款6.25万元。
  宣判后,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不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梁水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