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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5-09期 第B3版:法槌

电白法院

对两起电信诈骗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审判前线
  为依法严惩涉电信诈骗犯罪,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4月29日下午,电白法院对2起以冒充熟人、领导、投资人等“猜猜我是谁”电信诈骗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如图),对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3000元不等。

  被告人梁某卿等5人诈骗、非法拘禁案
  冒充投资人诈骗300万元
  以随机拨打对方手机号码,并假冒对方朋友取得对方信任后,又编造各种理由让被害人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的方式骗取钱财。2010年5月11日,被告人梁某卿的同伙梁某坚、梁某剑(均已科刑)拨打了大连某集团公司会计杨某的手机,通过交谈,得知该公司欲偿还广东省的投资人方某的投资款。于是两人假冒方某,要求该公司尽快还款。被告人梁某卿向该公司会计杨某提供了银行账户,要求杨某将投资款打入该账号中。5月11日当日杨某向该银行账号汇入人民币100万元。5月12日,杨某又向该银行账号汇入人民币200万元,款项到账后,梁某坚、梁某剑即联系梁某川(已科刑),并由梁某川安排被告人梁某卿与梁某志(已科刑)持该银行卡通过ATM机、地下钱庄刷卡套现、刷卡消费的方式提取。5月17日,杨某又向该银行账号存入人民币200万元,被公安机关及时冻结并返还。
  自2018年7月初始,被告人邵某荣和李某杰共同出资,由李某杰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约627条以及从微信上购买电话卡13张,并先后召集被告人梁某卿、邓某、覃某俊等人在广西河池市环江县东兴镇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拨打诈骗电话实施诈骗。截止案发其五人共拨打诈骗电话1412人次。
  另查明,被告人邵某荣有参与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被判处刑罚;被告人李某杰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被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结伙拨打诈骗电话达500人次以上,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达人民币30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邵某荣、李某杰、邓某、覃某俊伙同梁某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拨打诈骗电话达500人次以上,依法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被告人邵某荣又结伙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邵某荣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邵某荣、李某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根据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梁某卿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其余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至3000元不等。

  被告人黄某溪等10人诈骗案
  分工明确引人入套
  2018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溪纠集被告人关某燕、钟仁某、钟江某等人实施电话诈骗,并提供手机、手机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给关某燕、钟仁某、钟江某等人拨打诈骗电话。同时,被告人黄某溪联系被告人邵某铿提取诈骗赃款。被告人关某燕、黄某溪、钟仁某先后诈骗成功,被害人被骗折合人民币共4万余元。
  2018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英纠集被告人颜某华、高某发、马某清、岳某辉等人在租住的湖南省衡阳耒阳酒店房间实施电信诈骗。被告人黄某英提供银行卡号码、手机、手机卡、公民个人信息等作案工具给颜某华、马某清、岳某辉、高某发用于拨打诈骗电话。同时,被告人黄某英联系被告人邵某铿拟提取诈骗成功的赃款。截止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黄某英、颜某华、高某发、马某清、岳某辉等人在该窝点共拨打诈骗电话已超过五百人次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溪、邵某铿、关某燕、钟仁某、钟江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黄某英、颜某华、高某发、马某清、岳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拨打诈骗电话达五百人次以上,情节严重,依法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判决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综合评判,从证据标准、罪名、犯罪次数到主从犯等的认定进行深入剖析,同时综合考虑认罪坦白等量刑情节,明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遂对上述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至4000元不等。
  (胡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