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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5-07期 第B4版:法治

滴滴司机劝阻车上男子吸烟被打

打人者被判刑并赔偿损失

  一男子郑某森在乘坐“滴滴”汽车的过程中吸烟,且对劝阻的司机进行殴打。近日,茂南法院对该起寻衅滋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郑某森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滴滴”司机各项损失24000余元。
  2018年9月12日晚上,郑某森和郑某杰(另案处理)酒足饭饱后,通过“滴滴”网络平台约乘了一辆小汽车。上车后,郑某森开始在车上抽烟,“滴滴”车司机周某见状便进行劝阻。郑某森不但不听,还伙同郑某杰用拳脚将周某打伤,然后下车将小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和副驾驶室侧车窗玻璃砸烂。次日,郑某森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周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小汽车被损毁的财物价值1437元。周某被打住院后花费各项费用共计24734.3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森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郑某森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郑某森的行为导致周某受到各项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记者张伍通讯员梁水英潘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