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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4-16期 第B4版:法治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

赢了官司也要被罚款

  明明赢了官司,却被法院罚款?如此“怪事”,只缘逾期提供证据!日前,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中,对其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决定。

  一二审均未提供证据,两度败诉
  2011年7月30日,朱某新向莫某健借款17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定于2012年8月30日前归还。2014年3月25日,莫某健以朱某新未偿还上述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朱某新及其妻子吴某美共同偿还借款17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朱某新及其妻子主张已偿还清借款,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朱某新夫妻向莫某键偿还本金人民币17万元及利息。朱某新夫妻不服,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朱某新夫妻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还清借款,茂名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提供“新”证据申请抗诉,再审改判
  终审判决后,朱某新夫妻在没有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该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之后,朱某新夫妻以通过朱某新和吴某美姐姐吴某平银行卡转账还款13.42万元给莫某健的凭证为新证据,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向广东高院提出抗诉,广东高院指令茂名中院再审该案。
  再审中,法院根据朱某新夫妻提供的还款凭证,查明朱某新通过其农业银行卡和由其保管使用的吴某美姐姐吴某平农业银行卡从2011年8月30日至2013年1月4日间多次向莫某健丈夫吴某的银行卡转账还款,合计13.42万元,尚欠借款本金为3.58万元。遂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朱某新夫妻应共同偿还3.58万元及相应利息给莫某健。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被罚3万
  茂名中院再审还认为,朱某新夫妻在一、二审以及申请再审阶段均没有提供相关的还款凭证证明其已偿还借款的主张,在再审阶段才提交了共已还款13.42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而上述还款的转账凭证是在一审诉讼前已客观存在的证据,且作为银行客户可以随时到银行储蓄所打印提取,不存在障碍和困难,其以忘记用哪一张银行卡还款的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具有重大过失。因上述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予以采纳。朱某新夫妻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朱某新夫妻不服,申请复议。广东高院经审查后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了原决定。

  法官提醒:当事人要及时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因此,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要及时举证,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有困难,应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无故逾期举证,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或者被处以罚款的严重后果。
  上述案件中的朱某新夫妻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且因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以致法院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采纳并对案件作出改判。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也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影响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法院对其罚款3万元,既是对妨碍诉权行为的惩处,维护法院和法律权威,也是对所有诉讼当事人的警醒。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杨彩珍张国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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