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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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3-14期 第B8版:法槌

因争儿女抚养权状告原家公家婆

化州法院判决祖父母胜诉获好评

  法官释法
  丈夫张某有因病去世后,“狠心妈妈”赖某珍外出打工,并把一双年幼儿女张小东、张小红(均为化名)留给孩子祖父母照顾。近5年间,赖某珍没有尽母亲抚养孩子义务,孩子遭遗弃后一直由祖父母张某周、陈某云抚养。后赖某珍再婚,并希望和现任丈夫共同抚养前夫儿女,但遭到张某周、陈某云的拒绝,为此赖某珍向化州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张小东、张小红由其抚养及探望孩子的权利。化州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赖某珍要求抚养子女的诉讼请求,法院还判决赖某珍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案件宣判后,在当地引起巨大反响,获得了孩子所在村庄群众一致好评,村干部张某成说:“法院判得好!合情合理。”
  经化州市人民法院查明:原告赖某珍与两被告张某周、陈某云长子张某有婚后于2012年4月生育儿子张小东,2014年6月生育女儿张小红。后两被告长子张某有于2014年7月因病死亡,原告在2014年9月份将儿子张小东和女儿张小红留在两被告家里由其照顾抚养至今,自己独自外出打工。原告儿子和女儿在两被告抚养期间所有支出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现原告赖某珍已再婚,其和现任丈夫王某都同意且有能力抚养儿女为由于2018年4月向化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张小东、张小红。
  审理期间,对于张小东、张小红兄妹俩的抚养权归属,兄妹俩所生活的中垌镇马路头管区某村许多村民议论纷纷,有的人说法律规定父亲不在,理应由最亲的母亲抚养。也有人说赖某珍5年没尽母亲责任,她没有脸面要回由祖父母含辛茹苦抚养的一对兄妹。许多村民了解到赖某珍要重新取得兄妹俩抚养权后,非常气愤,联名证明赖某珍未对张小东、张小红兄妹俩尽抚养义务,希望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孩子祖父母张某周、陈某云抚养。
  化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赖某珍在儿子张小东两岁多及女儿张小红两个月大时,独自外出打工,在随后的几年时间原告对两个孩子没有尽到监护抚养义务。而张小东、张小红在两被告的悉心照顾下,现生活状况良好,和祖父母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原告在庭审中也承认因身体原因,在离开俩孩子的几年时间内确实无力履行抚养义务,两被告所在村委会及其众多村民也出具了相关证明证实该事实。从2014年9月份至今原告未向两被告支付过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用,原告赖某珍没有履行也无力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可确认两被告与两个孩子之间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张小东和张小红自小由两被告照看抚养至今,已经适应现有的生活环境、生活条件,张小东已在当地接受小学教育,张小红正准备接受小学教育,在其生活环境、生活条件没有发生重大恶化的情况下,维持其现有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其健康成长最为有利。结合原告和两被告双方现有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张小东和张小红由两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化州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赖某珍的诉讼请求。后原告赖某珍对此判决不服,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宣判后,为解答村民的疑问,承办该案的李法官专门来到中垌镇马路头管区某村进行了释法,他指出,在一般情况下,子女由父母抚养,祖孙之间不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祖孙之间也会产生抚养义务,抚养也会变更。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的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即祖孙之间的抚养关系是有条件的,是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才发生祖孙之间的抚养关系,具有对父母子女间抚养关系的补位性质。结合本案案情来看,赖某珍抚养两个孩子的能力较为有限,张小东和张小红的父亲死亡后一直由其祖父母抚养,原告赖某珍未尽过抚养义务;被告张某周、陈某云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具有抚养张小东和张小红的能力。因此,从坚持法律和兼顾情理考虑,法院才判决张小东和张小红由祖父母抚养更为合适。
  李法官还表示,虽然法院能在法律层面解决本案留守儿童的抚养问题,但这还不够,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他呼吁全社会要共同关注、关心、关爱如本案中张氏兄妹这样的留守儿童,从心理、教育及亲情等方面给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爱护,为孩子们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周荣富 黄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