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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3-11期 第B5版:法治

买车贷款起乌龙 法官调解促言和

  近日,茂南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因购车贷款引起的纠纷,原、被告双方按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后,原告当庭撤回了起诉。
  冯某在茂名市某汽车销售公司预订了一辆小汽车,交付了5000元订金,汽车公司向冯某出具了订金收据。其后,因双方未能就签订书面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冯某申请退款。双方在协商退款的过程中,冯某竟然收到银行的通知,告知其正在申请专项分期额度贷款。冯某因此认为汽车公司拒绝退款且未经同意将其贷款申请提交给银行,一纸诉状将汽车公司诉至茂南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退还订金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0元。
  该案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汽车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其公司已经同意退款给冯某,并已在办理退款手续,但冯某拒绝沟通,且一直不同意归还收据,故未能完成退款。冯某则指责对方未经其同意,将其个人信息提交给银行申请贷款,严重影响其征信,表示一定要对方在法庭上给自己一个说法。原来冯某误以为其收到的申请专项分期额度贷款通知是汽车公司假冒其申请贷款触发的,认为办理贷款的行为将严重影响其征信,便坚持要通过法律手段和对方讨个说法。
  法官听明白原委后,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汽车公司工作人员拿出冯某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的现场照片,跟其解释贷款的具体流程,明确贷款资料是冯某预订汽车当天由其向银行提交的,与汽车公司无关。且此笔贷款未办理成功,不会影响冯某的征信。听了汽车公司一方的解释,冯某茅塞顿开。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冯某当场交还订金收据给汽车公司,汽车公司也当场退还5000元订金给冯某,冯某放弃索赔的请求。双方当场履行完毕后,冯某当即向法庭申请撤诉并获准许。至此,该案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市民很容易将“定金”和“订金”混淆,实际上两者法律性质完全不同。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对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交付订金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请求不予支持。市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要仔细区分两者的差别,以免产生纠纷。
  记者 张伍 通讯员 梁水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