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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3-11期 第B5版:法治

以案说法

树木遮挡邻居采光对簿公堂

法官释心化解矛盾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但原被告却因树木影响采光这一鸡毛蒜皮的小事闹得不可开交,最后对簿公堂,徒增烦恼。近日,高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经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和劝说,该起纠纷终以原告撤诉而圆满解决。
  原告莫某杰与被告莫某明是邻居关系,被告莫某明在原告莫某杰家的围墙外种植的菠萝树因树枝生长茂盛而延伸遮挡住原告莫某杰的宅基地,从而影响了原告房屋的采光及在宅基地上建房。原告莫某杰为此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要求被告莫某明停止侵害,将侵入原告宅基地的部分树枝砍掉,但被告莫某明却置之不理。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莫某明停止继续侵害其土地使用权并砍掉侵入其宅基地的部分树枝。
  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双方为同村村民,并且村委会已对这起纠纷两次调解无果,于是便与当地村委会主任、镇综治办工作人员以及驻村人大代表等一起到现场进行勘察,并从树木影响邻里采光的危害性、邻里和睦相处的重要性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等方面对被告进行耐心劝说,最终使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村委会的见证下,被告亲手砍掉了遮挡住原告宅基地的部分树枝。随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莫某明与原告莫某杰是近邻,负有保证自己种植的树木不对邻居构成妨碍的义务,但其未尽到管理职责,任由树木生长,影响了邻居的房屋采光和使用,已构成对邻居的侵害。因此,相邻各方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负有相互容忍甚至提供必要便利的义务,从而避免给相邻方造成损害。
  通讯员刘旭玲莫舒 记者陈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