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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2-25期 第B5版:法治

以案说法

十岁女童患上脑炎 诉请父亲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追加抚养费

  十岁女童张某琪不幸患上脑炎,生活无法自理,长期入托某颐养院,费用巨大。由于父母早已离婚,其母李某无法长期负担颐养院的费用,在向其父张某善讨要抚养费一事未果后,故向法院起诉,请求父亲张某善负担一半的抚养费。
  基本案情:
  张某善与李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8年6月生育女儿张某琪,于2011年4月生育儿子张某霖。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1年6月协议离婚。约定两儿女均由张某善抚养,抚养费由其负担。事后,出于孩子的成长考虑,双方于2015年8月重新协商,达成一份新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即女儿改由李某抚养,抚养费由李某负担,儿子继续由张某善抚养,抚养费由张某善负担。如今,张某善与李某已经各自成立新的家庭。
  在2016年1月,张某琪突然因病入院,被茂名市妇幼保健院诊断为脑炎。李某带着张某琪先后到广东省人民医院、高州农垦医院等多处诊治,医药费由李某和张某善共同凑付。因女儿张某琪生活无法自理,自2016年3月起李某把女儿送到化州市某颐养院,让专人看护,入托费用每月人民币2400元。从入托之日起算至2018年5月止共26个月共花费人民币62400元。出于张某琪生病情况的发生,需要更多的花费支出,李某认为其一人无法承担,于是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张某善负担一部分抚养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双方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影响子女向父母提出超过约定的合理要求。原告张某琪被诊断为脑炎,为一级残疾,已经无法独立生活,而其法定监护人李某的抚养能力显然不能独立保障原告的生活所需。根据“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以支持: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法律规定,要求父亲张某善增加给付抚养费合乎情理。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善支付从2016年3月算至2018年5月止26个月的抚养费的一半即31200元给原告,并且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日向张某琪支付抚养费1200元。
  法官告诫: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不断的上升,家庭的破裂给许多未成年的孩子们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父母感情不和选择离婚是无可厚非的,但抚养未成年子女依然是作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哪怕夫妻分手了,也应当共同努力保障未成年人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如本案中的情形,张某琪的遭遇让人特别同情,希望她的父母能够给予她更多的关爱和照顾。
  通讯员 周颖君 记者 谢力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