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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2-25期 第A3版:经济

再迎利好

四部门明确罕见病药品减税政策

  本报综合消息继抗癌药品获增值税优惠后,我国医药行业再迎减税利好。2月2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决定从3月1日起,对首批21个罕见病药品和4个原料药,国内环节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环节减按3%征收增值税。这是落实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保障2000多万罕见病患者用药”要求的重要举措。
  根据《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部门要求,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通知》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同时,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通知》还公布了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