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2-18期 第A3版:经济

缓解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举措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缘何出台?将发挥怎样的作用?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15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缓解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
  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缓解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介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2018年,由财政部出资并联合有关金融机构设立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主要通过分险、注资等方式与近年来各地财政部门设立的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公司开展合作,以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指导意见将有助于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担保主业、降低费率水平、加大支小支农担保供给,带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这位负责人说,指导意见的出台,也是立足财政职能助推金融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体现。

  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业务运作
  当前,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存在偏离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不够、担保费率偏高等现象。这位负责人表示,针对上述问题,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以规范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运作为切入点,明确了相关举措。
  一是回归担保主业。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运作的“四个不得”,即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已开展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要主动剥离,做好清产核资。
  二是聚焦支小支农。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逐步将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提高到80%以上,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三是切实降费让利。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

  推进银担合作共同做好担保贷款风险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加强银担合作方面,指导意见明确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这将有助于增强银行主动风险防控意识,共同做好担保贷款风险管理。
  这位负责人表示,国内外实践表明,构建银行与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的银担合作机制,有助于加强银行与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和利益融合,防控逆向选择风险,实现融资担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此次指导意见对风险分担比例进行明确,为各地推进银担合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这位负责人称,为加快推进银担合作,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将持续加强与全国性、区域性银行的“总对总”合作,进一步夯实合作基础、落实合作条件、降低合作门槛。

  加大对机构支小支农的正向激励
  为了更好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保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这位负责人介绍,财政部门切实加大正向激励,打出奖补支持、资金补充、风险补偿、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政策“组合拳”。
  一是加大奖补支持力度。2018年至2020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0亿元,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
  二是完善资金补充机制。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金融机构、企业、社团及个人捐资为辅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中央财政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对其进行资金补充。鼓励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适时向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捐资。
  三是健全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于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
  四是优化绩效考核导向。研究制定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考核结果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同时,用好用足担保代偿损失核销以及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所得税税前扣除等配套扶持政策。
  新华社记者申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