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2-11期 第B5版:法治

赡养母亲本义务 岂因协议可免除

高州法院判决一财产处理协议无效

  老有所养、行孝为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有个别家庭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却闹出了纠纷。日前,高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家事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钟某儒与被告钟某娟、钟某兰等四人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案情回放
  原告钟某娣为何某仙养女,被告钟美某、钟玮某、钟翠某、钟小某、钟某儒五人为亲堂姐弟。五被告曾于2017年4月14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被告钟某儒及其妻张某兰一起照顾钟小某四姐妹的母亲何某仙,待母亲何某仙百年归寿后,母亲名下的房屋产权、山地、坡地果木归钟某儒夫妇所有。约定后,被告钟某儒夫妇未按约定照顾母亲何某仙生活起居。2018年4月,何某仙去世后,其侄子钟某儒欲处理其遗产。原告钟某娣作为何某仙养女,有权继承其部分财产,但五被告私自签订赡养何某仙及处理其遗产的协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五被告签订的财产处理协议无效。
  法院裁决
  该案经高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钟某儒与被告钟某娟、钟某兰等四人在老人何某仙健在时,私自签订《协议书》对何某仙的财产进行处理,没有何某仙的签名以及事后追认,该协议书对何某仙没有约束力,亦侵犯了何某仙及继承人原告钟某娣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约定。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被告钟某娟、钟某兰等四人不能因为放弃继承何某仙遗产的权利而不履行赡养的义务。且《协议书》所约定的房产、山地、坡地、果木等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其私自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约定为自然人所有,与现行法律抵触,是无效的约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规定,被告钟某儒与被告钟某娟、钟某兰等人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法官提醒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协议约定而免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老年人作为独立的自然人,对个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子女和其他亲属的干涉,这些财产更不能沦为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交易品和筹码。本案中,五个被告在老人健在时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财产的协议应属无效。
  通讯员刘旭玲莫舒记者陈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