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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1-07期 第B5 版:法治

结婚未成能否索回彩礼?

法院判决如数返还

  日前,电白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缔结婚约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判决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潘某自妻子去世后,一直多年未婚。2018年3月,潘某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后常通过微信聊天。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2018年4月,李某要求潘某购买金项链送给她,并同意与潘某结婚。潘某便去商场购买了足金项链(12.201克)一条、足金吊坠(4.166克)一只,总价值5433.84元,给李某作为结婚彩礼。李某收到以上金饰后,又要求潘某向其汇款,潘某认为李某收到彩礼后,却没有结婚打算,是骗取其彩礼的行为,故没有再汇款给李某。之后,二人互不往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潘某要求李某退还彩礼无果,于是诉至电白法院,要求退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潘某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李某彩礼,但被告李某收到彩礼后并没有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应返还原告按习俗给付被告的彩礼,即被告李某向原告潘某返还足金项链一条、足金吊坠一只。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析(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男方给付了彩礼,但女方最终不愿与其结婚的情况,如遭遇此种情况,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邱少梅 记者陈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