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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12-03期 第B2版:廉洁茂名

我市出台《实施意见》加强一把手监督

  日前,市委出台《关于加强对各级党组织一把手监督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聚焦各级党组织一把手,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完善一把手监督机制,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

  
▶▷为什么制定《实施意见》
  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立案查处的各级党组织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看,仍有一些一把手存在自律意识不强、监督意识薄弱、管党治党不担当等突出问题。工作中,一把手监督仍然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群众监督太散、纪委监督太晚等问题。根据省委《关于加强对各级党组织一把手监督的意见》,结合茂名工作实际,着力加强对一把手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发挥好一把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构建良好政治生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10部分共49条,涵盖一把手监督工作的各方面。一是建立健全日常监督制度。《实施意见》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及时处置涉及一把手的信访举报。上级纪委书记根据情况及时约谈下级一把手,履行好监督第一职责。建立一把手廉政档案,优先处置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一把手问题线索。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在日常监督中紧盯一把手。组织部门着力加强对一把手的管理监督,加强对一把手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重点核查和随机抽查,强化核查结果运用。审计部门要严格开展一把手经济责任审计和重大问题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二是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制度。针对一把手往往是“主持全面工作”,容易导致制衡机制失灵问题,《实施意见》要求制定一把手权力清单,明确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人、财、物和工程招投标等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一把手不得以现场办公会、文件圈阅等形式决定“三重一大”的决策,必须经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三是建立健全负面清单制度。《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一把手利用职权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违规干预插手选人用人、执法司法、土地出让、审批监管、物资采购、项目投资、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办理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相关记录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分析评估、及时处置。四是建立健全约谈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各级党委应当制定约谈工作方案,完善约谈下级一把手制度,突出加强政治监督。上级一把手发现下级一把手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纠正政治偏差。约谈要建立工作台账,约谈过程要注重“仪式感”。五是建立健全述责述廉制度。《实施意见》明确,市、区(县级市)纪委应当制定述责述廉工作计划,实行在一届任期内全面听取市、区(县级市)、镇党委一把手述责述廉全覆盖。市、区(县级市)纪委应创新评议方式,及时将述责述廉情况和评议结果报告同级党委。实行对一把手的述责述廉情况综合分析评估制度,不断增强述责述廉监督实效。六是建立健全巡察监督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巡察工作应将一把手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巡察报告中单列被巡察党组织一把手履行主体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建立和完善一把手巡察档案。巡察机构发现被巡察党组织一把手存在突出问题长期解决不力的,应及时处理。对巡察中发现的一把手问题线索,应及时严肃处置。七是建立健全民主生活会监督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应当将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在民主生活会上公开,主动接受班子成员监督。凡是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干部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党组织,一把手应当主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八是建立健全教育提醒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加强对新提任一把手的任前谈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对新提任一把手任前书面提醒制度。探索开展一把手配偶参与的党风廉政教育,培育良好家风家德。九是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直报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发现一把手存在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可以直接报告上级党组织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同级党委一把手的问题,应当按规定及时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实施意见》的亮点
  《实施意见》立足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问题,有其鲜明亮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意见》深入分析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和一把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具体监督措施。例如,针对一把手同级监督太软问题,建立健全了一把手问题直报制度,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发现一把手存在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可以直接报告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同级党委一把手的问题,应当及时直接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二是立足可操作性。坚持按照“两要两不要”标准制定详细措施,即“具体刚性的要,原则模糊的不要;能有效推行的要,现阶段无法做到的不要”。《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了上级一把手约谈下级一把手制度,对约谈方案、约谈内容、约谈台账、约谈仪式等作了原则性规定。针对实践当中上级一把手约谈的下级一把手范围广对象多的情况,《实施意见》明确上级一把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性地委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或者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下级一把手进行约谈。上级一把手发现下级一把手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约谈提醒,坚持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统一。三是突出实效性。《实施意见》注重日常监督,突出实效性,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每年分析研判1次各地各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向一把手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意见和建议;上级一把手约谈下级一把手每年不得少于1次;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级党组织提交本年度述责述廉报告;市、区(县级市)纪委应于每年2月底前对一把手的述责述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各级党委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的党章党规党纪专题教育;上级党组织应当每年听取1次下级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意见。四是坚持简明扼要。《实施意见》共49条,仅3500多字,紧紧围绕“推动一把手监督一把手、突出重点监督一把手、关口前移监督一把手、创新方法监督一把手”,立足找准切口、关口前移,成熟一条出台一条,积极推动一把手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实施意见》规定,市、区(县级市)纪委应当分别在一届任期内全面听取区(县级市)、镇党委一把手述责述廉,推动述责述廉全覆盖制度化、常态化。《实施意见》突出巡察整改,明确规定被巡察的党组织一把手的整改第一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被巡察党组织一把手约谈工作制度和问责建议权,做实巡察“后半篇文章”。 (纪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