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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11-08期 第B4版:法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一钱包厂老板被判拘役

  日前,信宜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回放
  35岁的陶某原在信宜市经营一间钱包厂,2015年5月至10月,共拖欠宁某等31名工人的工资71486元,并以离开信宜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宁某等31名工人多次向陶某追讨无果后,向信宜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信宜人社局于2016年3月14日、3月22日分别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2份、于2016年3月31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1份,并于2016年4月26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1份、于2016年5月6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均通过在陶某经营的钱包厂的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文书、在网站公告等方式责令陶某支付上述的拖欠工资,但陶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仍继续逃逸,拒绝支付。
  随后,信宜人社局向报警,信宜市公安局对陶某立案侦查。摄于法律威严,陶某被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向宁某等31名工人支付了上述的拖欠工资,取得了工人们的谅解。检察机关以陶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信宜法院经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陶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被提起公诉前,付清了其拖欠的劳动报酬,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陶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当农民工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第一时间向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法院等职能部门反映问题,寻求解决方法,不要轻信他人可以帮忙私自解决纠纷等虚假承诺,耽误了纠纷的最佳处理时机。要及时、全面、细致地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当事人必要时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申请保全财产,同时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特别时限,比如“申请劳动争议的仲裁时限”、“民事诉讼时效”等。
  通讯员 陈严 记者 陈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