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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11-08期 第B4版:法治

委托创作《自传》货不对板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稿费的诉求

  法治聚焦
  自传是传记的一种。传记以记叙人物生平事迹为主,自传则是以记述自己的生平事迹为主。在网络如此普及的社会,很多人已经加入写自传的大军,这些人都是在表达他们所认知的一段历史,其中不仅对自己所经历事件的态度与反思,又有对自己行为与思想的反省。
  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件。2014年11月被告陈某与原告化州某文化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达成协议,由文化公司执笔创作“《将军之后人陈某》(暂定名)”书稿,稿酬人民币8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2万元稿酬。2015年9月底文化公司完成了创作任务,并多次要求陈某兑现剩余稿酬,被告陈某却至今未支付。于是,原告文化公司便一纸状告陈某到化州法院。
  被告陈某辩称自小成长坎坷,经过艰苦奋斗好不容易取得现在的成就,文化公司多番劝说才愿意交由原告整理个人经历编辑成传,以抚慰多年的辛苦和奋斗。在2014年11月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全书篇幅月20万字,(含照片资料),由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将军之后人陈某》(暂定名)的著作权及版权归属被告陈某,陈某支付该文化公司酬劳8万元,预付定金1万元,书号费2万元,印叁仟册,印刷费由被告陈某如数支付,全部酬劳于完稿后一个月内付清。原告负责创作编辑,须在10个月内完成任务。以上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违约,违约方须付双倍责任。”但文化公司自签约起至今两年多仍未提交符合要求的个人传记给自己,超期后不与陈某友好协商反而用质量低劣的杂文纠缠陈某支付报酬甚至起诉,为此,陈某身心疲惫。
  法院认为,文化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协议书》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由于原告(文化公司)提交的其创作完成的作品总字数约11万字,与该合同约定的字数相差甚远,而且大篇幅记载内容并没有围绕被告陈某。原告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书稿稿酬6万元的诉讼请求,并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1月签订的《协议书》;原告文化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人民币2万元给被告陈某。
  法官点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出书热”正在兴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个人出书。但应定位好自己出书的目的;并且理智选择正规的出版社,必须拥有一定的专业性。
  通讯员李秋静记者谢力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