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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11-06期 第B7版:公告

公告

  本院根据债务人茂名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供应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粤09破4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外商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茂名市盈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外商投资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联系地址: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北路68号楼66号第五层;邮编:525000;负责人:李运;联系电话:0668-2876938、13828660839],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外商投资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2月1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自本案裁定受理之日起,有关外商投资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外商投资公司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外商投资公司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对外商投资公司的执行程序依法中止,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申报债权。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