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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11-06期 第A5版:公告

公告

  本院根据高州碧臣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8月7日裁定受理高州碧臣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为高州碧臣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管理人。高州碧臣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2月8日前,向高州碧臣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胡胜德 电话:13828671356 29012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高州碧臣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高州碧臣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12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高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