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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11-05期 第A3版:经济/茂名卫生健康

人人参与病媒生物防制 全民创卫创造健康生活

  健康是全人类的一个最大的课题,它是一种责任,您的健康不只是你自己的,还是你的爱人、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是您的家人和家庭的。那么关于病媒生物防制,您了解有多少?
  (接上期)解读《茂名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在全市性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统一行动中,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部署,使用统一方法、指定的药物及相关器械,开展有效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十四条单位和居民可以自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也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代为预防控制。
  第十五条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社会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县级以上爱卫办备案,依法提供科学有效的社会化服务,保证杀灭质量,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档案,接受县级以上爱卫会的督促和指导。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
  (二)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十六条凡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
  第十七条各级爱卫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由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卫生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指导基层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对不重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按照《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