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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11-04期 第A3版:要闻

关于茂名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补充登记的公告

  尊敬的普查登记对象:
  您好!国务院决定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当前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正处于单位清查阶段的重要时期,各镇(街道)、社区普查员已经对辖区内进行了“地毯式”入户清查,因单位(公司)搬迁、更换经营地、没有开展实际经营、联系电话变更等原因,部分单位还未进行清查登记。根据国家普查方案要求,请尚未进行清查登记的普查对象,携带营业执照在2018年11月7日前,到所在地区(市)统计局或就近的镇政府(街道办)、社区进行清查表填报。对逾期未清查登记的,将依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入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单。对拒绝或者妨碍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相应条款,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特此公告
  茂名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