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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9-06期 第B3版:法槌

促“老赖”主动履责

化州法院实施失信惩戒

  “你好,是李某某吗?关于杨某某、张某某、罗某梅、罗某某、罗某兴等5人申请执行茂名某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现在被执行人茂名某农业有限公司已经主动交来执行款了,请你尽快过法院办理手续。”湖南省新邵县的李某某接到来自化州法院执行局陈法官一个电话。
  李某某,与杨某某等5人既是同村老乡,还是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的代理人。而杨某某等5人是因工死亡的罗某云的家属。
  2012年罗某云与某农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2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岗位是公司职员。2013年12月28日下午4时左右,罗某云感到身体不适后送医院治疗,不幸于次日死亡。2014年12月29日,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罗某云的死亡视同工伤死亡。某农业公司不服,先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4年7月化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化州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杨某某等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于是向法院起诉,2014年11月,茂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某农业公司不服茂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7月化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化州市人社局(化人社工人字[012]号)工伤认定决定。
  经过多轮的法律“拉锯战”后,就在李某某、杨某某等人以为官司尘埃落定的时候,某农业公司不服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于2015年11月再次向化州市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2月,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起诉的判决。2016年3月,杨某某等人向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公司向杨某某等人支付罗某云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109688元。2016年9月,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裁决:一、某农业公司支付杨某某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3年12月工资共512014万元。二、从2014年1月起至停止发放法定情形时当月止,某农业公司按月支付申请人杨某某713.4元作为供养亲属抚恤金。某农业公司不服仲裁院裁决,于2017年再次向化州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仲裁院裁决。2017年11月,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某农业公司起诉。该裁决生效后,某农业公司仍不履行法院裁决,随后杨某某等人向化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化州法院立案后,按照执行程序向某农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但某农业公司拒不履行;法院随后查询了该公司账户和名下财产清单,发现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
  化州法院迅速对某农业公司采取查封账号、限高等一系列惩戒措施,使其成为了众所周知的“老赖”。该公司最近要发展,扩大经营规模,无奈公司上了失信黑名单,结果办证、贷款等样样都受限制。于是,该公司派人联系化州法院执行局,主动要求履行法院判决,并请求法院解除对该公司的限高措施。在缴纳了50多万元执行款后,化州法院解除了对其的限高措施,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出现的那一幕。自法院执行立案,到杨某某家属领取执行款全额款项不足两个月。
  (黄治宇 陈通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