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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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8-09期 第B8版:法槌

多次参与涉恶犯罪

90后男子莫某某最终获刑十五年

  审判前线
  替人“收数”、非法持有枪支、抢劫珠宝店……这些往往在警匪片中才能看到的情节,却是由一个茂名的犯罪团伙所实施。多行不义必自毙,该伙人在我市政法机关的持续打击下先后落网,90后男子莫某某就是新近落网的一名团伙成员。近日,茂南法院对莫某某作出一审判决,对其从严进行了惩处。
  法院审理查明,莫某某及其同伙实施了下列犯罪行为:
  1、2014年3月28日,莫某某和另外4名同伙携带一支自制仿12号双管猎枪及其他作案工具,窜到麻岗镇一家金银加工店,由其一名同伙持枪威胁、控制店内人员,莫某某则持铁锤打砸柜台玻璃后与另一名同伙抢走金饰。该次作案共抢得金饰300克,价值为人民币84000元。作案后,该团伙五人平分了赃物。
  2、2014年4月26日,莫某某和另外3名同伙携带一支自制仿12号双管猎枪及其他作案工具,窜到羊角镇一家珠宝店,用相同的手法抢走黄金首饰共计746.333克,总价值为人民币207793元。作案后,该团伙四人平分了赃物。
  3、莫某某所在的团伙因与另一伙人存在矛盾,为了打击及预防对方的袭击,该团伙于2014年7月中旬开始收集了数支自制散弹枪支和弹药。为了让团伙成员掌握枪支击发技巧、了解枪支存放的地点,该伙人还专门进行了试射。此后,该团伙携带枪支数次去伏击对方,但因对方没有出现而没有成功。2014年7月28日,莫某某的同伙在观珠镇遇到公安民警查车,其同伙多人被抓获,并被公安民警扣押了3支枪支和32发子弹。
  4、2016年6月20日,莫某某和其同伙持枪去到黄岭镇的李某家,向李某追讨债务款10万元。李某在家门口看到该伙人持枪过来便逃跑。追赶过程中,莫某某的同伙张某开枪打伤李某。后该伙人挟持李某去到马踏镇一处废弃的房屋里,强逼李某打电话给亲属要求筹款20万元偿还欠款。6月23日中午,李某亲属筹得16万元后去到马踏镇一路边交付给张某等人。张某在离开现场不远即被公安民警抓获,李某得到解救。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实施多起犯罪后,莫某某的多名同伙已先后被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电白法院判处了刑罚。莫某某于2017年10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枪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莫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伙同他人非法持有枪支三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莫某某为索取债务,结伙持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莫某某一人犯三罪,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莫某某在其参与的抢劫共同犯罪和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其参与的非法持有枪支共同犯罪中,只是试枪时短暂持有枪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对莫某某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抗诉,被告人莫某某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梁水英吴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