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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7-12期 第B3版:法槌

为微信赌博做“托”两男子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官释法
  日前,茂南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为微信赌博群拉聚人气做“托”的两名男子吴某甲、吴某乙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茂南区一名男子吴某甲受雇于微信赌博上线,作为微信赌博群的“发包手”。做了几天的“发包手”后,吴某甲发现在微信赌博群做“托”更有利可图,于是其将“发包手”的工作转包给他人,每天从中抽取100元佣金。2017年7月初,吴某甲租下茂名市区的一套房屋作为窝点,以35元的时薪招募了吴某乙做“托”并充当管理人员,又以25元的时薪招募了另外五人为其做“托”。吴某甲组织该伙人员在手机微信赌博群中冒充赌博人员,积极参与抢红包,为其上线的微信赌博群拉聚人气,煽动赌博人员下注,营造活跃的赌博氛围。
  从去年7月8日至7月27日,吴某甲一伙人帮助其上线做“托”在赌博群中抢得红包数额共计771565.33元,除将75%转给其上线外,吴某甲一伙人实得192892.33元。2017年8月27日晚上,民警根据线索抓获吴某甲,并在吴某甲的带领下前往其租住的窝点,当场抓获吴某乙等人,缴获手机93台等作案工具一批。归案后,二人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在网络微信群上开设赌场进行赌博,而受雇于他人作为网络微信群赌博的“发包手”在微信群内发送红包进行赌博,并以做“托”下注抢红包的形式为他人网络微信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吴某乙明知吴某甲在帮助他人开设赌场而受雇于吴某甲为他人开设赌场做“托”及“托”的管理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开设赌场罪。吴某甲、吴某乙为他人开设赌场做“托”,共抢得赌资红包数额共计人民币771565.33元,情节严重,依法应对其二人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吴某甲、吴某乙均为他人网络开设赌场提供发红包,做“托”等帮助行为,起辅助性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应当减轻处罚。吴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吴某甲的作用更小,应比较于吴某甲从轻处罚。吴某甲被民警抓获后,带领民警到其租住处抓获吴某乙和其他涉案人员,属于立功,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吴某甲、吴某乙归案后均能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吴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吴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于扣押到的手机93台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赌博正以各种新型的方式出现,网络微信赌博群就是一种线上新型赌博。广大市民朋友在加入各种微信群时应提高警惕,如果发现微信群有抢红包接龙、计算积分等行为,必须注意防范,谨防落入赌博陷阱。 (潘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