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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7-09期 第B5版:法治

百万借款追讨多年法院调解促还钱

  近日,化州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百万借款纠纷的案件。原告王某以被告曾某到期未归还借款为由,将曾某告上了法庭,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曾某将分期归还剩余借款。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曾某曾是朋友,2014年8月28日,曾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00万整,王某出于帮助朋友便同意了。三天后,王某便把人民币97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曾某的账户,有银行的交易明细清单为证,王某又把人民币3万元整当面借给曾某,双方约定还款的限期是2015年2月28日前还清。然而,到了还款日期,曾某却未能按时还款,王某多次追讨,曾某总是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曾某一直到2017年5月才还了20万元给王某,同年8月又还了40万元,总共还剩余的47万元(其中7万元是利息),至今尚未还清。王某出于朋友的信任把到钱借给了曾某,而到还款限期,曾某却再三推脱,比原定还款日期推迟了两年多才还钱,也仅仅是还了借款的60%,因此王某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耐心地开展调解工作,把协调的重点放在情理的疏导上,尽力去修复、重塑双方的朋友关系,同时,也对曾某拖欠行为进行了批评指正。最终,双方诚恳地道出各自的生活难处和表示出对彼此的谅解,和气地促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曾某确认尚欠原告王某本金45万及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年利息2%计的利息给付,曾某定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本金5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定于2018年2月28日前支付本金1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定于2018年3月25日前付清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法官告诫:
  民事调解书是有效的法律文书,效力同判决书一样。由于调解书更多源自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即合意),履行起来更容易。但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申请人往往是胜诉的原告;也可能是提起反诉胜诉的被告。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执行完毕,就结束了整个诉讼程序。
  通讯员周颖君记者谢力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