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6-25期 第B5版:法治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以案说法
  日前,电白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女子起诉其同居男友,请求法院判决在同居关系期间生育的两儿子由男方抚养,女儿由女方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所抚养子女的一切抚养费用并享有对所生育子女的探视权。
  案情回放
  原告梁某与其男友林某在同居期间于2009年生育一女,2011年、2012年分别生育两子,但一直未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2月9日,梁某以与林某的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林某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其尊重梁某分手的选择,但其作为单身父亲与大儿子长期在广州生活,且大儿子已在广州上小学,而女儿和小儿子从小追随梁某在茂名生活,女儿已懂事应由其自主选择跟谁生活,小儿子年幼需要母亲的照顾,且其母亲已80岁,体弱多病,其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经济上都无法同时照顾两个儿子,因此,大儿子应由其抚养,小儿子应由梁某抚养为宜。关于小孩的抚养费,应遵循谁抚养谁负责原则,双方既已选择分手,今后生活各不相干,坚决不同意相互探望小孩,应断绝来往,互不打扰。
  诉讼过程中,梁某与林某的女儿表示自愿跟随母亲梁某共同生活。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某与被告林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一女二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梁某和林某一致要求大儿子由林某抚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梁某、林某均主张小儿子由对方抚养,考虑到小儿子现和梁某生活,现阶段不改变其学习、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健康成长,故小儿子由梁某抚养为宜。
  女儿已年满8周岁,且表示愿意和梁某继续共同生活,应尊重其意愿,由梁某抚养为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林某辩称不同意互相探望小孩,系未顾及子女对父母情感的需要,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无据,应不予采纳。
  关于抚养费的负担问题。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大儿子的抚养费由林某负担,小儿子的抚养费由梁某负担,女儿的抚养费由梁某和林某共同负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法院酌定按2016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至30%确定林某应给付的女儿的抚养费。
  法官释法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共同生活应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否则不受婚姻法保护。本案中梁某与林某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梁某与林某非婚生育二儿一女,其非婚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林某辩称同居双方分手后,应断绝相互之间往来坚决不同意相互探望小孩,且不承担由梁某抚养的女儿的抚养费,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记者陈牧云通讯员 潘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