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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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5-17期 第B8版:法槌

合同争议惹官司法院调解促和谐

  审判前线
  近日,信宜法院朱砂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工作效果。
  2011年11月7日,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徐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李某、徐某租用梁某的红砖厂10年,用途为生产建筑用的红砖,并明确约定租金为每年55万元,一年后,双方又协商将租金改为每年40万元,且约定由原告梁某负责工商登记及年检事宜。双方合同存续期间,徐某将其股份转让给了赖某,且梁某于2012年4月变更工商登记,由“XX红砖厂”改为“XX空心砖厂”。2015年2月,该厂因违规经营实心粘土红砖,被相关行政单位责令关闭。
  由于砖厂不能再经营,李某、徐某再无法向梁某支付租金,且因缺乏管理,砖厂的部分机械设备被盗,厂房及厂区内的土地闲置,造成资源浪费不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双方由此产生纠纷,梁某于2017年8月2日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决李某、徐某付清租金9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朱砂法庭立案受理后,李某、徐某以梁某违反合同约定条款,擅自变更工商登记导致砖厂被责令关闭为由提起反诉,请求判决解除李某、徐某与梁某签订的合同;判令梁某向李某、徐某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承担反诉费。随即,梁某提交了《诉讼请求变更及事实补充》文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支付2015-2016年租金70万元及2017年解除合同前的租金,同时增加请求被告赔偿机械设备损失费用20万元。
  因该案案情复杂,且当事人来自信宜、茂名、东莞等不同的地方,争议的合同又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该案的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诉讼调解是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化解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方式。因此,合议庭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审理过程。开始,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互不相让,且情绪较为激动。但为了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合议的成员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多次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向他们辩法析理,阐明利害关系,从法理、情理上让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经过合议庭成员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至此,该案件圆满调解。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并对法官的敬业精神表示衷心感谢。(吕腾程甘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