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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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5-17期 第B8版:法槌

学生课间玩耍受伤谁担责?

法院一审判决校方担责四成

  法官释法
  13岁的初中生陈某在电白某学校就读,课间与同学在学校楼梯的不锈钢扶手上活动时不慎跌落受伤,校方是否需要对此担责?近日,电白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案情回放
  陈某是电白某学校的初二级学生。2016年11月17日,陈某课间与同学在学校教学楼七楼楼梯的不锈钢扶手上活动,自上往下滑落时,不慎跌落在六楼地面上受伤。
  陈某受伤后,先后在电白区人民医院、茂名市中医院治疗,花去住院医疗费26680.84元、输血费710元、门诊医疗费355.1元。陈某伤势经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陈某为此用去鉴定费1900元。
  陈某所在的学校在茂名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校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9月1日0时至2017年8月31日24时止,每名学生赔偿限额为30万元。事故发生后,陈某的父母就赔偿问题与学校进行协商未果,于是,陈某父母将学校与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起诉至电白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陈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20014.99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到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据现场所见,原告陈某就读的教学楼里一层以上的楼层的楼梯扶手均未设置防护栏等安全设备。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为被告电白某学校的在校就读学生,学校应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给陈某就读。据现场所见,原告就读的教学楼里一层以上的楼梯扶手均未设置防护栏等安全设备,未能有效防止学生在楼梯扶手活动时跌落楼梯受伤,被告某学校在楼梯设置上存在明显的不安全隐患,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事故发生时陈某已有13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自己在楼梯扶手上自上往下滑落,有跌落受伤的危险,陈某知道有危险而仍然如此活动以致受伤,对损害的发生有较大过错,故陈某应自负60%责任,学校应负40%责任。
  法院依法确定陈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115014.54元。因学校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校园责任险,本案的情形属于校园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校园责任险赔偿限额30万元内赔偿原告陈某受伤造成的损失。
  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校园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受伤导致的损失46005.82元(115014.54元×40%)。

  法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作为在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设施、设备及管理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学生损害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意外伤害发生的风险性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预见能力,因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自身受伤的,亦不能免除责任,家长应多对孩子进行有关方面的教育,避免事故发生。
  (邱少梅 黄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