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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5-14期 第B3版:法治

占道堆石致车毁人亡谁担责?

法院公正判决令家属合理受偿

  驾车人无证驾驶无号牌的车辆,撞上了他人堆放在公路的碎石堆,致使发生事故车毁人亡,究竟谁该为其损失担责?近日,在茂名、信宜两级法院的公正判决下,受害人家属最终获赔,使该起机动车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占道临时堆石惹祸
  信宜思贺镇村民赵某在其宅基地上建新房,为装卸方便,某晚将购买的一车石子占道临时堆放在公路边。当晚11点半左右,邻村26岁的青年张某外出返家,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该镇镇中心往该镇大垌方向快速行使。途径赵某家门前路段时,因未能控制住车速,与堆放在公路上的碎石堆相碰,致使摩托车侧翻,并严重损坏,张某则被弹起至半空,后头部着地,遭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到现场勘验,并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在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偏右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赵某在道路上从事非道路交通活动,擅自堆放石料,妨碍交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

  家属多次索赔遭拒
  张某是家中长子,猝然去世不仅使家人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也使家中失去了顶梁柱。张某去世后,其家属曾多次向赵某提出赔偿请求,均遭其拒绝。无奈之下,死者张某的父母张某坤、蓝某连,以障碍物碎石料的所有权人赵某未经批准,擅自夜间在道路上堆放物料,且未在周边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导致张某发生事故死亡为由,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14万元。
  被告赵某则向法院辩称:自己堆放的碎石是在路左侧,而张某是驾车从镇中心往大垌方向行驶,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向右行驶原则,碎石不会影响到张某的行驶。其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张某自身承担全部责任。自己不是本案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更不是引发事故的责任人,所以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正判决化纷止争
  该案经信宜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张某违法无证驾驶,且在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偏右行驶未确保安全,在行车时存在重大过错,撞上路边的碎石堆,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赵某擅自占道堆放石料,妨碍交通,其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但被告赵某明知占道堆放石子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在堆放现场的周围设置防护措施,且未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因此,被告赵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损失。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认定的结论正确,法院予以采信。根据事故认定结论,法院依法确定由被告赵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某各种损失合计8.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茂名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