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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4-12期 第B4版:法治

“张冠李戴”转账汇错款

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

  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钱金财向原告赵小龙返还2163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赵小龙(化名)现居住在江门市蓬江区,与朋友钱贵财(化名)常有生意往来。2017年10月14日,赵小龙通过手机银行转账21630元给钱贵财,但因粗心大意,没有看清名字,便把21630元汇给了与钱贵财名字只有一字之差的钱金财(化名)的工行账户上。事后,赵小龙对汇款存根进行核查,发现汇错款后,立即报警。
  随后,赵小龙打电话给钱金财,但他没有接听。赵小龙又通过手机发短信:“钱先生,刚才我们转错了一笔21630到你的工行账户上,我们已经报案了,请你收到信息后回复电话与我们联系”,但他依然不接赵小龙的电话。同年10月18日,赵小龙又发送短信:“钱先生,你这样做属非法占有,我们已经向警方报案了,请尽快回复,并把款项退还回来,不然导致的后果只会越来越严重。”
  由于钱金财既没有接听电话也没有回复短信,赵小龙于去年10月30日,来到位于信宜市的钱金财家中,给他看过转账的单据。钱金财却坚称对此事毫不知情,并且拒绝与赵小龙一起到银行查账。无奈之下,赵小龙一纸诉状将钱金财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其返还21630元给原告及支付逾期利息。
  信宜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手机银行汇款21630元给被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取得上述的21630元有合法根据,且造成原告的损失,故被告取得该财产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将该财产返还给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法院遂依法判决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
  利用手机银行转账或去银行转账汇款时务必仔细核对各类凭单,看清账号和姓名再进行操作,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不慎出现汇错款项等情况时,应主动与对方沟通,在确实协商不通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期内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保证款项不被转移,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陈严陆富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