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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3-12期 第B5版:法治

口角纷争冲动伤人

  小明(化名)与小辉(化名)是同村人,两人年龄相仿,经常一起玩耍。一日,两人发生口角,小明冲动之下,砍伤小辉。化州法院审结了该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决被告人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7年8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小明与其弟弟小聪(化名,2002年出生,已行政处罚)以及小辉先后来到化州市某村的小卖部处玩。期间,小辉质问小明两兄弟如果小明没有圈养好狗咬伤或咬死其家的鸡该如何处理,双方为此发生口角,继而引起双方肢体冲突,小聪与小辉相互用手推搡对方的身体,小明见状也上前持木椅等工具与小辉相互对打。在打斗过程中,小明被小辉踢倒在地上,小明站起来后便迅速冲进小卖部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将小辉手脚等部位砍伤,然后伙同小聪逃离现场。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辉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小明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被化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化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明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小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是由民事纠纷激化引发,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小明从轻处罚。根据小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化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俗语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生活中难免发生小冲突、小纷争。如果因为一时的冲动莽撞而诉诸暴力,不仅不能化解矛盾,反而加剧矛盾,甚至使事件升级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小明的一时冲动,既令小辉身体遭受创伤,自己也因此承受牢狱之灾,实在是损人不利己。本案承办法官也提醒市民,要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谐相处,友好往来,共建和谐社会。
  记者张伍通讯员 周靖云 黄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