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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1-11期 第B7版:法治

信宜法院公正判决

成功化解一起医疗损害纠纷

  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及时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时年37岁的福建籍人曾某为谋生计,与妻子来到信宜市,开了一间售卖面包小作坊。夫妻俩靠勤劳的双手,生意日渐兴旺,但因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让曾某苦不堪言。2014年11月,曾某因腹部持续鼓胀呕吐不已,便到信宜某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因“消化道的幽门梗阻”导致了身体不适。经曾某夫妇同意后,该医院决定对曾某进行手术治疗。同年12月,该医院对曾某施行了“远端胃切除、胃十二指肠吻合术手术”。但曾某在术后第四天却出现了手术并发症,再次到该医院住院23天进行保守治疗。
  由于疗效不明显,曾某随后被转到广州某附属医院继续治疗。经某附属医院的专家诊断,发现曾某体内的胆胰瘘管仍不断有引流液流出,于是对他施行了手术。术后,曾某病情逐渐好转。出院后,曾某认为信宜某医院采取了错误的治疗方法,给其身体造成了严重损害,于是一纸诉状将信宜某医院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40363元。
  信宜法院民一庭受理该案后,被告信宜市某医院对其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等,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经原、被告选定的专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了鉴定意见:“由于医方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及危险后果避免的义务,在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违反诊疗常规,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原告术后并发胆胰瘘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过错责任,建议医方承担60%的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法院已委托专门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的依据充分,法院予以采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依法确定由原告曾某承担40%、被告某医院承担60%的责任。经核实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为182142.36元,法院遂判决被告某医院赔付109285.42元给原告。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并履行了判决义务,案结事了。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陈严陆富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