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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1-11期 第B7版:法治

八旬父母与两儿“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两儿履行赡养义务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然而,高州的容大爷与唐大妈,由于其儿子未履行赡养义务,于是将两儿告上法庭。日前,高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决两儿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并支付适当生活费。
  容大爷与唐大妈共生育有容某国、容某坚两个儿子和容某芳、容某琼等四个女儿,儿女均已成家立室。容大爷、唐大妈均已80多岁,无劳动能力。此前,容大爷与唐大妈一直居住在容某坚家,由容某坚照顾,其四个女儿有时也给一些生活费用,但容某国既没有给父母安排住所,也没有给付赡养费赡养。因此,容某坚家人认为,容大爷、唐大妈长期居住在他们家不平等,并产生意见,渐渐两个儿子出现了互相推诿的现象。无奈之下,容大爷、唐大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两儿子履行赡养父母义务。
  高州法院认为,原告容大爷、唐大妈是高龄老人,已无劳动能力,生活上需要人照顾。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为此,被告对原告有赡养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妥善、合理照顾原告的日常起居宿食和负担两原告的治病费用,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综合原告的生活费用需求及两被告的生活水平,遂判决两被告每月应分别支付生活费333元给原告。
  法官寄语
  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赡养义务人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当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为人子女要有感恩之心,认真履行赡养义务,以实际行动传承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黄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