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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1-10期 第B3版:地方税务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及解读

  政策园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要求,现将土地增值税部分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4%、其他不动产销售3%”修改为:“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4%、其他不动产销售3%”。
  上述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根据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政策依据
  《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要求,借鉴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在征管工作中的优点及不足,通过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税行为,按规定即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便于简化征收管理工作,操作可行。制定的主要依据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款:“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对本地房地产开发成本、价格和行业税负进行深入的调查测算,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更加准确地反映本地房地产项目增值水平。凡预征率制定偏低的,应及时调整。对土地转让行为,要按规定即时清算”。
  二、《公告》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税行为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适用规定
  《公告》废止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其他内容不变。调整后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为:“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4%、其他不动产销售3%”。即对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涉税行为,不再预征土地增值税,要按规定即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公告》具体实施日期
  《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茂名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