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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6-12-01期 第A1版:要闻

关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法(2016)56号],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茂名市将开展全市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原由我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含行政赔偿案件)统一由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含行政赔偿案件)。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各基层人民法院应照常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的行政案件起诉材料,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
  三、原由我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仍由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执行。
  四、自2017年1月1日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五、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四路53号。
  特此公告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