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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5-10-14期 第A1版:要闻

关于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茂府通〔2015〕35号
  为进一步加强市辖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提升市容景观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茂名市市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对市辖区(茂南区、电白区)户外广告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
  二、整治活动对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不符合《茂名市市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包括违法设置的大型单立柱广告、楼顶广告、墙体广告、灯箱广告、路灯杆广告、条幅广告、护栏广告、车身广告、交通指示牌广告、落地广告、岗亭广告及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政许可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管理要求,设置规范,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门店招牌设置必须做到一店一招牌、上下一条线、规范美观,应使用新型材质制作,设置亮化设施,不得随意改变许可尺寸。
  四、单位和个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自行整改,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油城七路)三楼市城管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一)未经设置主管部门批准(含手续未完善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二)已超过批准设置时限或没设置时限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三)不按规范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四)存在残缺破损,妨碍市容观瞻,有碍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隐患,长期空置等情形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设置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五、对上述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自行整改或自行拆除的,由市城管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设置人逾期不履行的,市城管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六、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户外广告的有关违法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
  特此通告。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