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第01版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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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0-10-03期 第第01版版:要闻

市地税局出台相关措施支持灾后重建工作

本报讯(记者 廖青 通讯员 张辉)近日,市地税局发出通知,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我市的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洪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凭捐赠票据或其他能证明捐赠支出的凭证、证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营业税方面,一是纳税人承建抗洪救灾及灾后重建工程,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二是个人纳税人承建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工程,按期纳税提供建筑业劳务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5000元的、从事“服务业——租赁业”未达到起征点1000元的,免征营业税;按次纳税每次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100元的,免征营业税。三是纳税人承建抗洪救灾及灾后重建工程,计税营业额可以扣除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计算缴纳营业税。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一是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是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向红十字、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在房产税方面,一是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二是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 以及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进出口税收等方面适用于救灾及灾后重建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