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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0-08-02期 第第06版版:综合新闻/时评

骗租骗购保障房该不该算诈骗罪

从5月开始,北京市有关部门对该市17.9万户已通过资格审核的家庭实施专项核查整治,重新复核备案家庭的收入、资产和住房情况,严厉打击骗租骗购行为。最终,已查实1430户家庭存在瞒报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被取消申请资格,并在5年内禁止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对其中已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的100余户家庭,责令解除购房合同。(7月31日《新京报》) 保障房是一种社会福利,是国家为相对困难群体提供的一种住房保障。保障房总量是有限的,诸多骗租骗购行为窃取了保障房蛋糕的份额,这就使得更多迫切需要的人无法获得住房保障——骗租骗购行为不仅让保障房本身变质变味,而且更是违背了保障性住房正义和公平属性。 “取消申请资格”“5年内禁止再申请”“责令解除购房合同”的处罚无异于缘木求鱼,起不到“打击”的作用,更别谈“严厉”了。查出了的“取消申请资格”“5年内禁止再申请”“责令解除购房合同”而已,查不出的可就赚了大头。因为申请人本来就没有资格申请保障房,所以即便“50年内禁止再申请”也不能打击骗租骗购的可耻行为。打个比方说,一个人抢劫被你发现并有效制止了,让他“5年内不得抢劫”就可以了吗?显然,抢劫的人应当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骗租骗购保障房的行为令人愤怒,无异于对弱者赤裸裸的抢劫。因此,对于保障房的规范和查处,不能仅仅是“取消申请资格,并在5年内禁止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责令解除购房合同”。无数事实已经证明,道德自觉是靠不住的,唯有高举法治的大旗才能维护社会根本秩序。 事实上,针对骗租骗购的违规乱象,打击不是没有可依据的法律,而是在于有关部门有没有剔骨疗伤的勇气。骗租骗购,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正好契合《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骗租骗购保障房的行为绝对不能“取消申请资格”了事,必须追究骗租骗购者的刑事责任。即使因为外力作用而没有既成事实,也应以犯罪未遂课以刑罚——只有提高骗租骗购者的违法成本,不断出现的骗租骗购保障房乱象才有可能得到遏制;只有高悬达摩克利斯之剑,社会的正义和公平也才有可能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