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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0-07-13期 第第05版版:地方税务

社会保险费知识专栏

2、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1)住院:①起付标准:市区:三级医院700元/次,二级医院500元/次,一级医院200元/次。市外医院1000元/次。 ②封顶线:55000元以上部分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补充保险补助,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0元。 ③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市区住院医疗费用,连续缴费满3个月不足6个月的,统筹基金支付30%,个人自付70%;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足12个月的,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自付60%;连续缴费超过12个月后,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市外医院降低5个百分点。 (2)特殊门诊:参保缴费满18个月后,可办理特殊门诊申请。待遇支付条件和办法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待遇。对享受特殊门诊待遇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住院:①起付标准:市区:三级医院700元/次,二级医院500元/次,一级医院200元/次。市外医院1000元/次。 ②最高支付限额:在同一社保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4万元。 ③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市区住院医疗费用:连续缴费2年以内 (含2年)的,期间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50%、45%、40%;连续缴费年限超过2年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60%、55%、50%。市外医院降低5个百分点。 (五)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具体比例为:流产的为月平均工资的15%,顺产的为月平均工资的20%,钳产、吸引产、多胞胎和剖腹产的为月平均工资的25%。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三、待遇申领办法 (一)养老保险 1、符合退休条件时,参保人属工人的由单位报劳动保障局审批,属干部的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2、持退休审批手续、档案、《社会保险手册》和身份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养老保险待遇。 3、参保人属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可由本人持《社会保险手册》和身份证到劳动保障局审批,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待遇。属失业人员的由本人到职业介绍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申请,由上述两部门代办相关手续。 4、手续须提前3个月办理,待遇则要满退休年龄,从办理完核定待遇的次月起发放。 (二)工伤保险 1、发生工伤事故时,单位须在24小时内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及时组织工伤调查,并界定事故性质。 3、属工伤人员在医疗终结后,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同单位、伤者三方进行残疾等级评定。 4、社保经办机构核发工伤保险待遇。 (三)失业保险 1、参保人非自愿中断就业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30日内持失业证明及档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 2、办理失业登记后30日内持《失业证》及本人身份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发手续。 3、市直失业职工本人每月5~2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签名报到,办理待遇领取资格验证。 (四)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单位划入的医保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划入职工本人的个人帐户。2、参保职工到定点医院门诊或到定点药店购药时,凭社保IC卡或个人自费结算。 3、参保职工患病可凭社保IC卡和身份证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由医院24小时内向社保服务点报告,服务点工作人员对参保患者的参保身份、参保缴费情况,住院在床情况进行核查。 4、参保患者出院时,到社保经办机构驻医院服务点办理《准许结算卡》,凭卡在医院结算。 5、因伤住院或欠缴医保费的参保患者出院后,凭《准许结算卡》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五)生育保险 1、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用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4、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1、3项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须事前在社保经办机构登记);2、4项到社保经办机构申办,费用划拨到个人医保IC卡中。(完)(市地税局规费管理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