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第06版版:国际

下一版>

<上一版

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09-10-09期 第第06版版:国际

茂名人口

茂名人口网:http://jsj.maoming.gov.cn ■新闻简讯 ●9月29日,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人口计生委张枫主任到茂南区、茂港区、信宜市、化州市等地调研人口计生工作。 (梁林桂) ●近期,茂港区开展2009年第四期人口计生集中服务活动,全面清理二孩长效节育措施库存,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据统计,从8月20日至9月20日,全区共完成二孩长效节育措施200例。(陈荣凌子星) ●近日,茂港区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该区人口计生局、公安分局、卫生局、工商分局等部门联合出动21人,车辆4台进行清查,取缔了一间无证经营成人“性用品”的私人商店,对2间违规销售国家人口计生委免费下发的避孕套的药店负责人给予警告、教育,没收违规销售的避孕套,并责令停止经营。(陈荣 凌子星) ■政策咨询 1、问:国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何时开始施行? 答:国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问:哪些人属流动人口? 答: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1)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2)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3、问: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办理哪些手续?到达现居住地后,应怎么做? 答: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4、问: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招聘雇用和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吗?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问:对不按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如何处理? 答: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6、问: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用人单位和业主应如何处理? 答: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有关单位和业主应当依照合同规定停止承包或者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 7、问:流动人口如何办理婚育证明? 答: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8、问:婚育证明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9、问: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何种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答: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